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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音像发行业的几点建议

文化部市场司音像处处长祖海
2000-10-26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中国加入WTO的时间日益紧迫,更需产业自身的准备。外资的进入,将在资金、人才、节目资源、市场份额等方面对我国音像发行业造成一定的冲击。现行管理制度与音像市场现实发展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这就要求我们要尽快修订有关政策法规,改革音像制品发行体制,迎接入世挑战。为此我建议:

1、调整音像批发单位经济成分,放开国内社会资金进入音像发行业的渠道。同时,大幅度提高音像批发单位开办的资格标准和从业人员资质条件;鼓励和扶持批发单位与出版单位之间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与规范的代理关系;鼓励和扶持批发单位与销售单位之间建立跨地区的发行网络、连锁网络和电子商务;规范具有专有品牌批发单位的经营活动,引导批发单位形成特色产品的专营优势。

2、在音像制品发行网络的建设上,要遵循宏观调控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原则,减少批发环节,取消二级批发体制,提高流通效率。扶持发行能力强的批发单位通过市场竞争发展成为区域性和地区性批销中心。

3、禁止在批发环节上通过行政垄断形成地区封锁和不公平竞争,改变零售、出租单位必须从所在地批发单位或出版单位进货经营的规定。

4、改革批发单位内部机制。对原有的批发单位实行规范化的公司制改造,新设立批发单位必须是按公司法组建的公司。

5、加强音像批销中心的建设和管理。新建批销中心采取超市或专营店形式,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国家重点音像制品批销单位的条件应当更高:注册资本应当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营业场所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经营品种在10000种以上;与100家以上的音像出版、批发单位有稳定的业务关系;位于区域性流通中心,具有较强的区域辐射能力;公开承诺全部经营正版音像制品;信誉良好,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6、严格对批发单位的审批管理。继续禁止音像制品复制单位从事批发、零售经营业务,禁止在小商品市场、家用电器市场和电子科技市场从事音像批发活动,禁止以招租招商、批发进场形式新建批发市场,分阶段全部取缔音像制品集中经营场所。

7、建立全国音像制品节目数据库,加强和规范音像制品批发单位的进出货管理。

8、强化出版社的发行能力。出版社的发行部门应把更多的注意力放在为本版节目的制作发行、提供市场信息和市场空间上,这是发行与出版的内在“链接”。

9、大力开拓国际市场。要利用境外合作伙伴的渠道打入主流市场,同时,在节目制作上要有世界眼光和现代意识,把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和现代创作推向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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